2019-06-05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2019-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途径与方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必须遵循党章规定;必须把加强党的建设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必须把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要实现“双强六好”目标,即党建强、发展强,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七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名或10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八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及时单独成立党组织。
第九条 党员数量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十条 对已经成立党支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由于种种原因,正式党员减少至3人以下(不含3人)时,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能增加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可暂时保留。但此类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如该党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则应予以撤销。撤销后,原党支部党员可与邻近单位(部门)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非公经济组织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同步改建、组建或撤销党组织。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为原则,一般由所在地的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社会影响大、党员数量多的大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可改变隶属关系,由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