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了这条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允许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作为单位会员加入。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满足法人条件。
以下团体不在本条例规定的登记范围内:
1. 个人组织:个人组织通常由个人独立经营或管理,不需要进行登记。
2. 宗教组织:宗教组织通常受到宗教自由的保护,不需要进行登记。
3. 学术研究团体:学术研究团体通常是由学者、研究人员组成的,他们的活动主要是进行学术研究和知识交流,不需要进行登记。
4. 临时性团体:临时性团体是指为了特定目的或活动而组成的团体,其存在时间有限,不需要进行登记。
请注意,尽管这些团体不需要进行登记,但它们仍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组织;
(二)团体应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活动的团体,被称为内部团体。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鼓励并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常运作。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
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得到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有特别的规定,那么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团体,需要在国务院指定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则需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管理;而跨越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则需要在所跨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与其所管理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同一地方,可以委托社会团体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在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根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并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在筹备期间,除了筹备工作之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数量不得少于50个,单位会员数量不得少于30个;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可以混合组成,总会员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拥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专门从事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员工;
(五)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要拥有至少10万元的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而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则需要拥有至少3万元的活动资金。
(六)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名称应与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如果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批准。而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则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时,发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证;
(三)资金验证报告、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在此,我们将向您介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的身份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都是经过严格筛选和评估的,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在各自领域内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并且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已经通过相关机构进行了认证。他们提供了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并且这些证件的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
我们非常重视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背景和资质,他们将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实施提供坚实的支持和保障。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他们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支持。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所有必要文件后,需要在60天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如果决定准予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将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果决定不予登记,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向发起人解释理由。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是指在进行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团体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
首先,团体的名称是指团体的正式名称,用于在登记注册和日常活动中进行标识和辨识。其次,团体的住所是指团体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用于联系和接收相关文件和信函。再次,团体的宗旨是指团体的目标和使命,即团体成立的初衷和所追求的价值观。然后,团体的业务范围是指团体所从事的具体活动和服务领域,包括团体的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接着,团体的活动地域是指团体开展活动的地理范围,可以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或全国范围。此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团体合法代表和负责人,负责代表团体进行各种法律事务和活动。团体的活动资金是指团体的经济来源和资金运作方式,包括捐款、赞助和自身收入等。最后,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团体所属的上级机构或管理部门,负责对团体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团体的合法运作和发展至关重要。
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可以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在以下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登记:
1.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
2.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可信;
3. 申请人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5. 申请人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重大问题;
6. 申请人的活动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7.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将拒绝对申请人进行登记。
(一)如果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与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不符,那么他们的申请登记将无法获得证明。
(二)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存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那么没有必要再成立新的团体。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担任该职位。
(四)在申请登记时进行欺诈行为的;
(五)还有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况。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我们的宗旨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教育、科技、文化、环保等。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期望。
我们的活动地域遍布全球,我们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伙伴紧密合作,共同开展项目和活动。我们的团队具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和跨文化交流能力,能够适应不同地域和文化的需求。
我们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的广泛性使我们能够与各个领域的合作伙伴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创新和改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会员资格是指个人或组织成为某个组织或机构的会员的资格。作为会员,个人或组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会员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参与决策:会员有权参与组织的决策过程,包括选举理事会成员、提出议案、参与讨论等。
2. 获得信息:会员有权获得组织的相关信息,包括会议通知、财务报告、活动安排等。
3. 参与活动:会员有权参加组织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培训、研讨会、社交聚会等。
4. 获得优惠:会员有权享受组织提供的各种优惠,包括会费减免、商品折扣、服务优先等。
会员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缴纳会费:会员需要按照组织的规定缴纳会费,以支持组织的运作和发展。
2. 遵守规章制度:会员需要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包括行为准则、会议纪律、保密规定等。
3. 积极参与:会员需要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和目标贡献力量。
4. 维护声誉:会员需要维护组织的声誉,不得从事损害组织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总之,会员资格是一种特权,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真正享受到会员身份带来的各种好处。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是确保组织运作公正、高效的重要保障。
在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中,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是一个关键环节。首先,组织成员通过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执行机构的成员。这个选举过程应该充分尊重每个成员的权利,确保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选举过程应该公开、公正,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其次,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成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他们应该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责和任务。此外,他们还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正的判断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组织内部的事务。
在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中,还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意见。可以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还可以通过设立监督机构或者独立的评审机构,对执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工作的透明度和效果。
总之,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是保障组织运作公正、高效的重要保障。通过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具备资格和能力的执行机构成员,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意见,可以确保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更加科学、公正,为组织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一个负责人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能力、经验、道德品质和领导能力。首先,负责人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负责的工作。其次,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第三,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如诚实、正直、公正和责任心,以便能够正确处理工作中的各种情况。最后,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能够激励团队成员,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负责人的产生通常是通过选拔和任命的方式进行。选拔过程通常包括面试、考核和评估等环节,以确定最适合担任负责人职位的候选人。选拔过程中,通常会考察候选人的能力、经验、道德品质和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最终,经过综合评估,最合适的候选人将被任命为负责人。
负责人的罢免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通常会有相关的评估和考核机制,用于评估负责人的工作表现。如果负责人的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提出罢免申请。接下来,通常会进行调查和审查,以确定罢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后,如果罢免申请被批准,负责人将被解除职务,并由合适的候选人接替其职位。
总之,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都是为了确保负责人能够胜任工作,并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条件和程序的设立旨在选拔和维持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团队,以推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在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有一些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守。首先,资产管理应该以合理的规划和目标为基础。这意味着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该考虑到资产的长期价值和效益,以及与组织的整体战略目标的一致性。
其次,资产管理应该注重风险管理。这意味着在资产的选择和配置过程中,应该考虑到风险的大小和潜在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同时,应该建立有效的监控和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另外,资产管理应该注重效率和效益。这意味着在资产的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和损失。同时,应该注重资产的价值创造和增值,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最后,资产管理应该注重合规和道德。这意味着在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资产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总之,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以合理规划和目标为基础,注重风险管理,追求效率和效益,遵守合规和道德。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创造。
(七)章程的修订程序;
(八)结束程序和处理终止后的资产;
(九)其他事项应当根据章程规定。
(九)其他事项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九)其他事项应当依据章程的规定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团体在获得批准成立后的60天内,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文件后的30天内,会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根据原文内容重新创作: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一部分,它们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和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于社会团体中。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在进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这些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变更登记是指在已经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将新的信息进行登记的过程。例如,当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需要将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进行登记,以确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权益不受影响。
注销登记是指在某个事项或者单位不再存在时,需要将其相关信息进行注销的过程。例如,当一家公司解散时,需要将该公司的信息进行注销,以便清理和处理相关事务。
在进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这些材料和表格的内容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变更或注销的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一般需要提交给相关的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和审批。登记机关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一旦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申请被批准,相关的信息将会被更新或注销,并在相关的登记簿上进行记录。这样可以确保相关的信息得到及时更新和准确记录,以便后续的管理和监督。
总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为各方提供便利和保障。在进行这些登记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社会团体如需变更登记事项,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时,需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的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等待核准。
第十九条 如果社会团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社会团体已经完成了其设立的目标或任务,不再需要继续存在;
2. 社会团体因为内部原因无法正常运作,无法维持组织的正常运转;
3.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 社会团体的成员数量严重不足,无法维持组织的正常运作;
5. 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严重不稳定,无法维持组织的正常运转;
6. 社会团体的活动范围和目标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7. 其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认定需要注销登记的情况。
社会团体在满足上述情况之一后,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注销登记。如果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履行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因素而中止的。
第二十条 在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从事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在清算结束后的15天内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以及清算报告书。
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登记时,会向社会团体发放注销证明文件,并要求其交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将按照特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以下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审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以下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核;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其章程进行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步审查;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侦查和处理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协助相关机构指导社会团体进行清算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私自分配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和合法收入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进行使用,不得在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为了接受捐赠和资助,社会团体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或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进行使用。此外,社会团体还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7条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如果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是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或资助,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在社会团体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有责任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这项审计工作的目的是确保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并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通过财务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保障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财务审计还可以为新一届的管理层提供参考和依据,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财务计划和决策。因此,财务审计在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相关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应在5月31日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如果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故意虚报信息,以欺骗登记机关,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条 如果社会团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登记管理机关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还可以限期停止其活动,并要求更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情节严重,将撤销其登记;如果构成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擅自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进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的;
(三)拒绝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人;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
(六)从事盈利性的商业运营的;
(七)侵占、私自占有、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对于前款规定的行为,如果涉及到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将会被没收,并且可能会同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有关国家机关认为需要撤销该社会团体的登记,那么登记管理机关将会执行撤销登记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在筹备期间以外的活动中,未经登记或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后果。根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取缔这些活动,并没收非法财产。如果这些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将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封存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社会团体在停止活动期间不再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并保护团体的财务安全。一旦团体完成停止活动的期限,登记管理机关将会解封这些文件和财务凭证,以便团体能够正常恢复活动。
当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将收回该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将会受到刑事追究的责任。如果这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他们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章 附则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样式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时,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新的规定,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需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的一年内按照新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了国务院于1989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uekequan.com/69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