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遏制城乡基层社会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切实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自治法治德治中的积极作用,营造遵约守约浓厚氛围,助力全县脱贫攻坚决战决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党在基层城乡的政治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城乡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脱贫攻坚,解决基层矛盾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也是开展城乡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应顺应时代需求,增加人居环境整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等方面相关内容,把当前重点工作、难点工作有效融入其中,夯实基层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的基础。
二、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原则、程序和形式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根据法律授权由村(居)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维护公序良俗、受到法律支持保障的村(居)规矩,是基层治理中自治、德治、法治的重要体现,是现行法规政策的有效补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发挥村(居)民主体作用,“村里的事情村民商量着办”;丰富时代内涵,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健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程序,在执行监督上厘清村规民约与法律、道德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村(居)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提出约束措施,力求实效。
(一)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必须坚持合法性,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得妨碍和侵犯个人、集体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必须坚持群众性,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广泛开展议事协商,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的合法利益和意愿,使村(居)民充分认同和自愿执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必须坚持针对性,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状况、历史沿革、风俗习惯、民族特色、文化传承等,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必须坚持时效性,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村(居)情民意进行修订完善,及时解决村(居)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富有生命力和感召力。进一步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着力解决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内容空泛、制定程序不规范、实施流于形式等问题,到2020年底全县所有村(居)普遍修订形成价值引领、合法合规、群众认可、管用有效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二)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的程序。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订和修订,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牵头起草,经深入开展调査研究,广泛征集村民意见,通过召开法律意见征询会,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主任、驻村干部、辖区民警、法律顾问等意见和建议,拟定修订村规民约草案。村规民约修订草案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后,形成村规民约审议稿,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的过半数同意通过。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的村规民约,在表决后十日内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备案,并以广播、板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全体村民发布。
(三)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的形式。一般由名称、正文、署名与日期三个部分组成。名称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民歌等形式。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1)规范日常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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